尊敬的投资者: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银河资本-朱雀2015春3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银河资本-朱雀2015春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将资产管理合同“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二)5、业绩报酬”做如下修改:
每季度统一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提采用高水位法,具体如下:
① 统一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I.统一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每个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和本计划到期日。
II.统一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本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的增值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② 统一业绩报酬的收取方式:
对计划份额已实现的实际收益计提20%作为业绩报酬。
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当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max{(X-Y)×20%×N,0}
其中:
X为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净值;
Y为已计提过的历史开放日最高份额净值;
N为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当日因委托人提取计划份额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化之前的份额总份数。
业绩报酬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复核,具体依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协议》和《代理销售与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支取。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起15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特此公告。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