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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调整可成立规模及延长初始销售期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正处于募集期,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盈科2号-ZG-J-2018-013-01)和《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盈科2号-ZG-J-2018-013-04)、《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合同编号:盈科2号-ZG-J-2018-013-02)和《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之补充说明》,对本计划做出以下调整:
    1、调整可成立规模:本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由“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延长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原初始销售期间为“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决定延长调整为“至2018年11月29日止”。
    认购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需在充分阅读并理解《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盈科2号-ZG-J-2018-013-04)和《银河资本-盈科2号创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之补充说明》后签署,以确认以上调整。

    特此公告。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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